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2〕214号,温政办〔2012〕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为目标,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跨越发展。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促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并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满足家庭生活多样化服务需求,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扩大就业规模,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二)基本目标。2012年底前,市区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成投入运行,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业信息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到2015年,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基本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培育行业示范企业10家;就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企业、家庭、从业人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到2020年,形成覆盖全市、惠及全民、较为健全的家庭服务体系,总体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二、统筹规划和标准引导(三)编制发展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编制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护理服务和病患陪护等,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适应城乡居民服务消费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内涵。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中心村的家庭服务业。(四)制订行业标准。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制订出台温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质量标准、家庭服务企业等级标准、家庭服务人员资质标准等地方标准,规范家政经营、服务和消费行为。三、落实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五)鼓励兴办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将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健全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落实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方案,加大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健全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办理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于被评为“行业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七)支持鼓励家庭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其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免费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等“一条龙”服务,并加强跟踪指导和帮扶。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家庭服务业创业人员。对创业孵化企业吸纳从业人员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其从业人员参保情况进行认定后,可按给予孵化企业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享受期限暂定3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大力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和新居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家庭服务企业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免费提供推荐服务。加强劳务输入地和输出地的信息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家庭服务劳务输出,降低求职成本,提高成功率。(八)落实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落实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服务业态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物业服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家庭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农民工回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实行收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登记服务、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家庭服务业,做好重点社会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保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实行社会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对有居家失能老人、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家庭其他成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助和免费技能培训。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九)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出台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组织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培训资源,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规模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行业协会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落实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和办法。探索符合家庭服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引导广大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十一)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等权益。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简易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还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人力社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和自愿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按规定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健全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七、保障措施(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并推动制订相关政策法规、规划和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工作,组织拟定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市发改委负责专项规划的协调评审;市商务局负责家庭服务业管理和指导;市民政局负责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提供社区服务平台,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市工商局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市统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统计规定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调查统计工作;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根据自身职责,在人员培训、职业推荐、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十三)深化细化政策措施。从行业发展、企业培育、财税金融、技能培训、社会保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社会组织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订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十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扶持家庭服务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表彰等多种形式,在项目扶持、公益性岗位补贴、技能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宣传推介以及品牌家庭服务企业创建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扶持家庭服务业所需经费符合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列支。(十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先进经验。及时宣传优秀家政服务人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行业诚信意识和优质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6日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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