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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到1145元。本通知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其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予以保障。《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民助〔2023〕113号)同时废止。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2024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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