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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申办主体及市场设立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关于市场申办主体及市场设立审批程序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市场申办主体及市场设立审批程序的意见 温州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二○○三年十一月) 为规范新建市场的审批程序,促进各类市场的优化合理布局,提升我市市场的辐射和集聚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02〕26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浙政发〔2002〕26号文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2〕66号)精神,现就我市市场申办主体及市场设立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审批对象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审批的市场范围主要包括:在鹿城、龙湾、瓯海区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市场(不包括规划建成区外举办的农贸市场)和挂温州市市名的所有市场。二、市场申办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一)市场举办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二)市场举办单位须提供达到框算总投资额30%以上的资信证明;(三)市场举办单位要具备一定的办市场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三、申办市场的程序(一)规划定位。市规划部门根据全市市场布局总体规划,确定规划建成区内符合各类市场功能定位的范围和区域。(二)土地收储。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应功能定位,对相关地块进行收储。(三)取得土地使用权。具备举办市场条件的主体,通过竞标等法定方式取得符合市场功能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四)申办及受理。要求举办市场的单位首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市场主办单位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拟举办市场可行性分析报告;新建市场通过招标、拍卖取得土地许可的证明;联合举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办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布局、市场建设方案、硬件设施标准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后,认为初步可行的,报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审定;认为不可行的,则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意见并退回申请材料。(五)征求意见及实地勘察。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初审通过的申办单位的相关材料,分发至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到现场进行勘察。(六)成员单位审核及汇总意见。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放征求意见联系单,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及现场勘察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明确提出或同意举办,或不同意举办,或需改进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征求成员单位的意见后进行汇总,写出报告。(七)审定发文。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汇总报告及各单位反馈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市政府。对于条件比较成熟或部门意见比较一致的市场,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市府办发文批复;重点市场或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市场,由市市场建设协调小组进行论证后确定。(八)市场开业登记。市场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登记: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其举办市场的书面批复;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副本;市场负责人的任用文件、身份证明;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市场举办单位如属租赁商业用房用于举办市场的,除提供的土地、房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有区别外,其他条件和审批程序比照以上要求执行。四、在鹿城、龙湾、瓯海区的规划建成区外举办农贸市场,参照上述规定,由市场申办主体报所在区政府审批。主题词:经济管理 市场 意见抄 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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