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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修改的条款及内容1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绍市府发〔1995〕58号1995.07.061.第13条修改为:对爱国卫生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连续三个月检查不达标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该单位公开予以批评和曝光。2.第15条停止执行。2绍兴市区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绍市府发〔1995〕59号1995.07.061.第17条修改为: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街道、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其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除组织人员杀灭外,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第18条修改为:除“四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3.第19条、第20条停止执行。3绍兴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1999.01.201.第3条后增加一句:并将村级档案管理纳入有关考核工作内容。2.第12条修改为:村应设综合档案室,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并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配备档案工作必需的设备设施,保证档案安全。有条件的村应逐步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管理档案。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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