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4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06〕12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2006年6月8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结合绍兴实际,对成品油调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成品油价格调整要密切关注。对油价调整后影响较大的行业所反映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报告,有关矛盾和困难要正确疏导和及时解决。因成品油调价对相关行业的财政补贴资金的兑付必须落实到位,做到公正公平。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疏导交通运输行业的价格矛盾。市发展改革委已会同市交通局制订《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绍兴市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见附件),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县(市)内的农村班车燃油附加费的实施办法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加价办法要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由各县(市)发改委(局)会同交通局制定后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切实加强成品油的保障供应。成品油调价后,石油公司要积极组织货源,保障成品油供应,在成品油供应安排上不得克扣或减少社会加油站(店)的供应量,人为制造供求矛盾,以确保生产和运输的需求。 四、切实做好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价格监测单位要布置落实成品油价格的监测点,注意价格动态和供应情况,分期提出监测报告。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价格监督,防止因供求矛盾引发乱涨价行为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制止,严肃处置。 五、各负其责,认真应对。各县(市)政府要积极落实好成品油调价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有关解释工作,经贸、交通部门要帮助做好相关行业疏导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补贴措施,价格部门要落实有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因工作疏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2、绍兴市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附件1: 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原则。有利于合理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的影响;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监督。 二、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标准。当93#汽油价格持续两个月达到或超过每升4.46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1.00元;当93#汽油价格持续两个月达到或超过每升5.03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1.50元;当93#汽油价格持续两个月达到或超过每升5.6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2.00元;当93#汽油价格持续两个月达到或超过每升6.17元时,每车次可加收燃油附加费2.50元;以后依次类推。反之油价下降达到上升的同等额度时,相应减收燃油附加费。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 四、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出租汽车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附件2:绍兴市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实施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6〕13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绍兴市跨县(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 一、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支出,原则上先在现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上浮的幅度内疏导。当现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上浮幅度内难以疏导时,再收取燃油附加费。 二、燃油附加费的标准,根据跨县(市)道路班车客运企业的平均人公里耗油量及燃油代表品的价格变动情况确定。燃油附加费的计价单位为元/人公里。 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由绍兴市道路运输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批准后执行。 四、交通运输企业按照批准的燃油附加费标准,加价到票价外,并注明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每次变动由交通运输企业在车站向顾客公示。 五、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