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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绍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重点建设任务,促进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对象为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和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当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  (一)项目要求。续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加快建设进度,及早投产或竣工;新建项目原则上要求加快前期工作,明确投资主体,落实土地、资金等资源要素,及早开工并完成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项目进度、项目管理及质量安全等内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的整体完成和组织推进情况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一)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辅以定性考核内容,其中:  1、基本分  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  单项得分相加,经加权平均后,为各单位的基本得分。  2、附加分  根据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增设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项目最少的单位数量难度系数为1,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难度系数递增0.01。  基本得分乘以项目数量难度系数,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的最终得分。将最终得分并结合平时组织推进工作实绩等考核内容,作为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评选先进的标准和依据。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实行百分定量考核,其中:  1、基本分  项目进度(70分)。完成年度项目形象进度和计划投资的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项目形象进度和计划投资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形象进度和计划投资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项目管理(15分)。能严格实行项目四项制度,层层分解责任目标任务,得3分;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完整、科学、扎实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完整齐全的工程资料,得2分;积极组织建设资金到位,资金能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得2分;项目政策处理和施工过程中无群体性上访,保持社会稳定,得2分;能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信息资料,得5分。否则相应扣分。  质量安全(15分)。能严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和廉政建设规定,做到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现场文明,并层层签订安全、  廉政责任书,得5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100%,得7分;一般安全伤亡事故频率控制在目标值以内,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附加分  项目规模难度系数。单项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难度系数为1.2;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不到5亿元,难度系数为1.1;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不到3亿元,难度系数为1.05;不到1亿元的,难度系数为1.0。  项目竣工加分。新建项目当年竣工,加3分,生产性项目当年投产,加4分;续建项目提前竣工或投产,加2分。  项目创优加分。单项重点建设项目创“兰花杯”,加3分,创“钱江杯”,加5分,创“鲁班奖”,加8分(上述均需经权威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  基本得分乘以项目规模难度系数,加上项目竣工、项目创优加分,为单项项目最终得分。单项项目最终得分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评选先进的标准和依据。  四、考核等级  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考核,采用计分考核。等级分为较好、一般、较差3个档次。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评为较好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100分,评为一般单位;考核得分低于70分,评为较差单位。  五、考核方式  市重点办负责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   部门的考核;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考核实行自查、重点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月、季考核以自查和报表为主。项目建设单位按分解下达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进行自查,并将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统计报表、措施做法、进度完成情况、未完成进度的原因分析、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于每月、季后3日前报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进行汇总核实后,于每月、季后5日前上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每季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二)重点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市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加分与扣分的依据之一。项目年终考核每年进行1次,由市重点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奖惩。  六、奖惩  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一)市政府每年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为较好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奖励。获奖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应奖励。    (二)对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奖励:  1、被评为较好单位,经市政府审定后,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考核实际得分,评出优胜奖单位6个,奖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人民币5万元,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人民币3万元。  2、被评为一般单位,只通报考评结果。  3、被评为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项目建设单位奖励:  1、被评为较好单位,经市政府审定后,给予通报表彰,并根据考核实际得分高低,前6名为一等奖单位,各奖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人民币2万元;其余为二等奖,各奖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人民币8000元。  2、被评为一般单位,只通报考评结果。  3、被评为较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四)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考评结果和奖励标准核拨。  七、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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