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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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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功能布局科学合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商业商务类项目是城市重要的公共设施,对完善城市功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市规划、建设(房管)、建管、国土、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地名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应加强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二、加强规划控制       商业商务类项目出让前,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其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控制要求(用地性质一般分至中类,有特殊需要的可分至小类),属整体产权或允许部分产权分割的应注明。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三、规范建筑设计进一步规范商业商务类建筑的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对项目进行设计。商业商务类建筑内部平面布置禁止出现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的形式;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建筑各分割单元内禁止设置厨房,除统一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商务类办公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对于确需布置含独立卫生设施的单元式办公室的,每楼层不得超过3间(套)。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得超过1个。严格图审和消防审核。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附图)明确的有关内容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商业商务类项目的审查。建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用途进行建筑消防审核,对擅自调整建筑使用性质的商业商务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四、严格建设管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建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的违法行为。规划部门应加强规划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商务类项目,燃气企业不得给予供气。五、强化分割管理规划部门在核发商业商务类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整体产权或只允许部分产权分割的项目,应在附件、附图中明确是否允许权属单元分割及允许分割的权属单元,明确建筑使用功能,并在建筑分层平面图上盖章确认。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一般应具备封闭、永久、固定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一般不得以铜钉等方式进行虚拟分割。特殊情况需进行虚拟分割的,分割方案须征求规划、消防、建管、卫生、建设(房管)等部门意见。建设(房管)、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商务类项目权属分割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权属分割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不予核发预售证、房屋权证。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商业商务类房产,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的,不得影响整体功能,并应经规划、消防、建管、卫生和建设(房管)等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在建设和销售商业商务类项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楼盘名称,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明示具有居住功能,并在楼盘名称后用相同字体、字号注明非住宅用途。对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楼盘,地名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地名登记,有关部门依法不予核发相应证、照。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业商务类项目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市区二环线内转型项目的权属分割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严格控制商业商务类项目的权属分割,宾馆、酒店类项目及对于权属分割将影响整体功能的项目,不得进行权属分割。六、加强使用监管商业商务类项目的使用应符合规划使用性质和土地权证书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商业商务类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学生入学等手续的依据。七、发布实施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尚未获得批准的商业商务类项目,应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方案设计。建设管理职能已下放的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应按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8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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