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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料矿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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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石料矿产开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1.建筑石料是城镇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资源,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各地要切实加强石料矿产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将合理开发利用石料矿产、保障城市建设石料供应、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2.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意识,加强联动管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资源保障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要切实解决非法采矿行为查处中的难点问题,促进矿产开发管理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矿山布局3.各地要结合“十二五”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从经济建设对石料资源的需求出发,及早谋划和调控石料采矿点的布局和投放,平衡供需关系。市本级按照“分片设点、集中供应”的原则,在皋埠镇或鉴湖镇结合废弃矿山治理和市场需求,设置石料采矿点;着力推进漓铁集团石料开采项目。绍兴县、上虞市要围绕绍兴中心城市建设石料供应保障,对规划期内的石料采矿点作出明确安排。4.因石料矿山建设确需调整矿产资源规划、生态公益林区划的,国土、林业部门要做好与省级部门的沟通和衔接。三、加强部门联审,规范矿点设置5.加强新设采矿点的管理。石料采矿权设置方案由拟设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安监、环保、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获得联合审查一致同意并报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审批。6.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安全开采设计的一致性。在矿山安全预评价阶段,对矿区范围的设置要以有利于矿产开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便利为原则,不得因村界、镇界等原因设置不合理的矿区范围边界。要避免因矿山道路建设而导致越界行为发生,避免矿山开采后留下高陡边坡而造成安全隐患和生态破坏。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阶段,要同时编制矿山安全开采设计方案,并实行两个方案联合审查,提高两个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国土局要会同市安监局制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安全开采设计方案同时编制、联合审查的实施办法。7.严格按程序进行采矿权出让和登记。要严格执行采矿权出让、采矿许可登记的相关规定。除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45号)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行协议出让外,采矿权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省或市采矿权交易平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管辖权限,采矿权受让人持经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等规定资料,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采矿登记,并向公安、安监和林业等部门申请办理民爆物品许可、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林地占用许可等审批事项。四、加强政策倾斜,构建补偿机制8.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矿山开采涉及的土地使用、房屋拆迁、青苗损失等补偿政策,以乡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做好净矿出让的相关工作,确保矿山能够顺利开采和社会和谐稳定。9.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采矿权出让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要进一步向基层倾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及村级组织在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从2013年起,市区采矿权出让金留市部分全额返还越城区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其中返还矿山所在地镇政府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维修等。各县(市)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也要逐步提高基层的分配比例。五、加强综合监管,确保长效管理10.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国土、财政、环保、安监、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管理,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结合“四边三化”工作,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推动矿山生态保护。11.整合力量,联合执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非法采矿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2〕105号)精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打击、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健全落实乡镇、村级巡查制度,加大对非法采矿点的取缔力度。国土部门负责加强对矿产开发的日常监管和非法采矿行为的动态巡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通报、查处,对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对国土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矿案件及时予以立案侦查。环保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矿产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工商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非法开采行为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予以查处。电力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点依法采取断电措施。12.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建立非法开采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非法开采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各类非法开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坚决从重从严从快追究非法开采者的法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加强对矿产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推诿等行政不作为的,以及对非法开采行为查处不力,有参与非法开采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严肃查处。14.本意见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3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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