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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金华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防止超越权限范围作出决策,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二、市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包括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等涉及重大决策事项,依法由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具体依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三、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通过草案后,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二)本级预算、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本级决算;(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七)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九)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十)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十一)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四、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应当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五、重大决策出台前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公文形式、材料内容、时间程序等具体要求,按照《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六、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在市人大常委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过程中,提出市政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及目录清单的建议,并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报告材料准备和报送等工作。七、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有关审议意见,市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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