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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地一和谐”和大力发展都市型农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提高农民组织化和产品市场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工作目标   在已公布的20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从2005年到2007年,每年新培育10家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到2010年全市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00家,并将其中50家培育成为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运作机制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示范带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   三、基本条件   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统一服务;   3.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的原则;   4.社员规模在100户以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四、考核内容   详见《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办法   市和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农业经济、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从2005年至2007年,由县(市、区)考核小组在每年的   附件:嘉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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