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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重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及相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价格(一)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由原10万元/亩调整为15万元/亩,所需资金由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单位支付,实现自求平衡。(二)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1.省以上跨县域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由原10万元/亩调整为15万元/亩。2.市中心城区内市政府投资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由原12万元/亩调整为15万元/亩。3.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除以上两类之外的项目用地,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价格原则上按市场价35万元/亩执行。二、申请办法凡符合使用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条件的建设用地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实施项目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使用。 三、其他事项鼓励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在市域内跨县调剂使用,对跨县(市、区)调剂交易的,由调出方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需调剂到市域外使用的,必须由调出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嘉政办发〔2017〕5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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