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8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0〕2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范围新设立和涉及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经专家论证,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安监部门颁发批准书。已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地名、法人代表等变更(不包括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的变更),申请单位可根据《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向市安监部门提出《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市安监部门经审核后予以变更。二、审批程序凡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对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设立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会审意见,经同意的,报市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同意的,报市政府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审批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审批。对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由县级政府组织专家组进行设立评审,签署会审意见,经同意的,报市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同意的,报市政府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审批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审批。对列入国家安监总局重点监管的、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和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剧毒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根据上述程序报经市政府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审批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审批。对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企业),企业凭省及省以上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经同意的,市安监部门审核后直接予以发证。三、其他事项(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安监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市政府的审批决定对项目颁发批准书;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市场准入条件等进行审核;市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政策进行审查,并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批复。市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落实相关审核要求。(二)严格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安全发展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有关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安全、环保条件等,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坚决杜绝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项目投资建设,切实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确保相关审批要求落实到位。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储存,确保安全。(三)做好衔接工作。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省安监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执行。附件: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审批流程表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审批流程表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专家组意见:组长(签字): 年 月 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市经贸委审核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市环保局审核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市安监局审核意见: (公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市政府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09)216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