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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发〔2007〕3号文件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关键时期,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精神专门发出《通知》,充分体现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标志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将由突击工作向长效管理转变。《通知》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举措,对落实防控责任、切实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养殖业发展、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二、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按照《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尽快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畜牧专业合作社、种畜禽场、畜牧小区等重点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商部门要落实畜禽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动物调运者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交通部门要落实公路道口、高速公路收费站(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卫生部门要落实冷库及用肉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经贸部门(定屠办)要落实动物屠宰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城管执法局要落实管辖范围内犬类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辖区内各村(社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三、加强领导和督查,扎实推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加快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根据《通知》精神,强化经费保障,注重分工合作,落实防控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市、县(市、区)政府或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督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动物防疫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各地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建重大动物疫情责任评估专家委员会(组)。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级别组织相应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经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通知》和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汇总表(见附件)于9月15日前报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85152768)。附件: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汇总表二○○七年九月七日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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