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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抓紧做好起草工作,及时按规定期限报市政府。        二、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写出草案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存在问题,主要内容说明,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设定的内容尚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就同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的。        四、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五、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职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确保起草进度和草案质量;严格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审核和处理,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审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经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同意。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2005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温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科技局2.温州市重点实验管理办法市科技局3.温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4.温州市科技研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5.温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6.温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7.温州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8.温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市市政园林局9.温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市市政园林局10.温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劳动保障局11.温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保障局12.温州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市教育局13.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发改委14.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市发改委15.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人事局16.温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市人事局17.温州市珊溪水利枢纽工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市环保局18.温州市区地下水限采实施细则市水利局19.温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水利局20.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房改办21.温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市人防办22.温州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市烟草专卖局23.温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房产管理局2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市房产管理局25.温州市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房产管理局26.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房产管理局27.温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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