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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安置用地问题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3〕125号,温政办〔2003〕12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已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切实落实征用集体土地的二产、三产安置用地,加快市区征地工作步伐,推进各项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功能要求安排落实征地的二产、三产安置用地。凡是当地村没有工业用地功能布局安排的,只安排三产安置用地。确需二产安置用地的,只能易地在工业园区内予以安排。        二、各类工业园区在落实招商项目前,除必须安排工业园区本身征地的二产、三产安置用地外,还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优先安排城市拆迁及其他征地项目的二产安置用地。具体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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