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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及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处为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并予以公布。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55号)公布的原由市交通局行使的下列许可事项划转市公路管理处行使:        1.涉及公路的作业许可;        2.影响公路安全的作业许可;        3.跨越县(市、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4.国省道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5.占用、挖掘、跨穿越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以及降低公路等级;        6.非公路标志设置审批;        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        8.公路用地林木砍伐审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公路审批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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