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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管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属永久性保存的建筑物技术档案,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纳入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馆统一管理,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备案文件。二、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馆接收的建筑物防雷系统技术文件包括建筑物防雷系统“审核意见书”、《防雷检测报告》以及《防雷装置使用准用证》(复印件)等。三、根据建设部、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凡属一、二、三类的建(构)筑物应建立防雷系统。有关防雷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及《温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管理实施意见》(温政办〔2001〕50号),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个别在建工程尚未办理防雷审核、竣工验收手续的,应及时到当地气象部门补办有关防雷手续,建立健全防雷系统技术文件档案。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档案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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