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阳光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建设“阳光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决定在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省部属的国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国土资源、工商、海事、电力、邮政、通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三个区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开展“阳光行动”。为确保此次活动扎实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构建高效、务实、透明的长效机制为根本,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树立“阳光政府”新形象,为建设“三个温州”、实现“三次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阳光行动”,全面进行自查剖析,广泛接受群众投诉,认真做好整改提高,实现以下目标: 1.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建立受理群众投诉的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公开受理群众投诉,提高投诉办理质量,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剖析一批典型案例。抓住工作中该办不办、拖而不办、不按规定办的典型案例,认真剖析,查明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搞好整改,扎实推进政府效能建设。 3.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解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效率低下的问题,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阳光意识”,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4.建立长效机制。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务公开,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建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步骤 开展“阳光行动”,从2007年4月开始到11月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阳光发动”阶段(4月上旬)。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方案,召开全市开展“阳光行动”动员会议,向社会发布开展“阳光行动”公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层层开展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 第二阶段:“阳光自查”阶段(4月中旬至5月上旬)。“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对近年来群众投诉、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尚未办理的事项,列出详细清单,认真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和办结时限。“阳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解决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阳光投诉”阶段(5月上旬至6月上旬)。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用1个月时间,集中开展“阳光投诉”,受理群众投诉。“阳光投诉”的受理范围为: 1.“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设置的规则、程序、条件不合理,致使办事不畅,影响效能,损害群众利益的; 3.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不诚信、不履行承诺、不依法办事或利用行政管理权与民争利,影响民生的; 4.对法定义务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或推诿扯皮、拒绝执行的; 5.未按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的; 6.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只凭关系不依法,甚至故意设置障碍的; 7.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的; 8.擅离职守或不作为,应办事务不及时办理,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9.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检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害群众利益或影响行政效能的其他行为。 属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管辖范围的诉求事项,应当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司法、仲裁和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再重复受理。 在为期1个月的“阳光投诉”期间,“阳光行动”参与单位都要设立专门的受理投诉场所,开通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和门户网站,结合开展“局长现场办公月”活动,由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接待或受理群众投诉。在此期间,为方便群众投诉,市政府将在市人民大会堂广场、松台广场、海坦广场等,同步组织大型的集中受理投诉活动。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社区、企业、村居,上门听取投诉,主动倾听民意,征求各方意见。受理投诉的地点、时间、电话、网址及带班领导名单,都要以适当方式事先向社会公开。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凡有书面材料的,要认真受理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要由专人做好记录;所有投诉记录和书面材料要妥善保管,建立档案。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和解释;能当场办理的,当场予以办理。无法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在投诉结束后,要进行梳理、汇总,并报送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阳光整改”阶段(6月中旬至9月下旬)。“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对各种渠道受理的投诉件和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投诉件,要认真梳理,综合分析,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明确投诉件办理的责任分工、办结时限和办理内容,提出落实整改意见,并在30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反馈办理意见和整改意见,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受理的投诉件和整改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市各部门在办理投诉件和提出整改方案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其监督;要积极邀请群众代表参与整改督查。重大、疑难投诉件的整改和办理,采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进行。市、区两级政府要与所属部门签订政风、行风责任书,各部门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市政府要制订出台《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在政府系统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建立依靠群众力量、接受群众监督的权责统一的行政责任机制。 第五阶段:建立“阳光工作机制”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在全面落实整改方案、认真解决群众投诉问题的基础上,市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围绕“阳光政府”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行政”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建立群众投诉受理平台,完善投诉办理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逐步建立“投诉有门、处理及时、监督有效、责任到人”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进一步明晰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 四、工作要求 “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阳光行动”不走过场,取得扎扎实实、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阳光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开辟专题专栏,及时公开“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自查问题和解决方案,及时公告“阳光投诉”的活动安排,及时公示群众的投诉件和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时公布“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办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及时公开市政府对相关部门的行政问责情况。 (二)部门联动、市区同步。“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服从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对其交办的投诉件,或需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投诉,都要认真予以办理,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及时将本部门开展“阳光行动”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等信息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站所及窗口服务单位,要自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同步开展相应的活动。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狠抓“阳光行动”的落实,做到目标明、要求高、措施实。“阳光行动”的每一个阶段、每一项工作都要分别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有效。“阳光行动”参与单位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重抓本级、带动下级、作好表率,确保自查的彻底性、受理的公开性、解决的有效性、整改的及时性、机制的长效性。要建立投诉案件领导包案制度,认认真真对待每一件投诉,实实在在解决每一个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以务实的作风、良好的成效取信于民。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对“阳光行动”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部门“一把手”组成。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相应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阳光行动”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督促市各部门认认真真地解决所投诉的问题。要把开展“阳光行动”纳入对各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作为考察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满意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因市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不依法办事,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予以告诫直至责任追究。 各县(市)要比照该方案,组织实施相应的“阳光行动”。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