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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9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85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780元/月;文成县、泰顺县69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8元、7.1元、6.5元、5.7元四档。二○○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工资 调整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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