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一、总则( 一)为加强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 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容貌标准》 (GB50449-2008 )、《浙 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 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公共设施、公共场所、 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照明、居住小区、环境卫生等有关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 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 公安、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 、旅游、市场监管、电业、邮政、通 信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 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 本标准适用于台州市区,各县(市) 可参照执行。(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建筑物、构筑物( 一)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 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及 时拆除或整修。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城市美学,注重美观,其 造型、装饰、色调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等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控 制,历史保护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 并应设置专门标志。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城市 规划和文物保护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控制。( 三)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 不得擅自设置、搭建天线、铁架、水塔、屋棚等有碍市容的设施、 设备;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 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四)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 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 3 年不少于 1 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每 5 年不少于 1 次,对影 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建筑外墙粉刷、基 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风貌色彩。(五)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设置外侧防护 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通透式,形式、色调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 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木制栅板门等有地方特色的门饰。( 六)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 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的,应统一规范设置,不得随意变 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要牢固。建筑物沿街立面设 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 )的规定,不得低于 250 厘米。墙面挂 锈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 时修复或拆除。原有建筑物外墙未按要求位置安装的空调外机, 应按街景要求调整位置。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不得占用 人行道,并保持其外观整洁,顶端无积物。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 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七)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门窗装修、装饰的样式、材料、 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门窗外无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 门窗不提倡安装防护(盗) 栏, 已安装的要规范 统一、整洁完好,不应超出墙体立面,锈蚀、陈旧、破损的应及 时维修更换,不得影响建筑外观和通行。(八) 主要道路两侧与单位的临街分界,应当采用透景、半 透景的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隔离,高度应控制 在 1.6 米以下,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地面整洁、美观,出现 损毁和污染的,应及时修复或清理。(九) 各类工地应有围墙遮挡并满足路面行车视距要求,围 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 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 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 米的遮挡墙,同时设 置工程告示牌; 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 1.8 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封闭围墙,同 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8 米的实体围墙,近期未 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并保持围墙及绿化完好、整 洁。(十) 城市雕塑和街头小品应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 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三、城市道路( 一)市区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路面出现坑凹、 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道路上 设置的各类井(箱) 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出现松 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二)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 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三) 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道缘石 应整齐、无缺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道缘石边私设斜坡。( 四) 机动车和电瓶车、 自行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应按 划定的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经批准设置的道路内停车场应统一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五)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交通隔离墩、交 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六) 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倒粪便、 污水等,不得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市区道路应定时清扫保 洁,主要道路应采用水洗除尘,影响交通的积雪应及时清除。(七) 在城市中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况完好、车容整 洁,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染路面。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散装物的车辆应当采取 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八)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挖掘道路和超期 占用道路,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固定或临时路障。严禁擅自占道 加工、经营、堆放以及搭建等。(九) 临时疏导点设置要制定标准,经批准设立的早(夜) 市、非机动车修理、餐饮、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时 限内规范经营,设置标识或统一式样,并保持经营场地整洁。(十) 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平整,道板色彩应与周围 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 路面应定期冲洗,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如有破损, 置适当,方便行人。(十一)道路的排水、 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应用同种同色材料及时修复; 树穴位排污设施应当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十二)临街餐饮门面必须具备独立上下水道和采取防治油 烟污染有效措施,不得临街设置锅、炉、灶具和水池,道路两侧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后场操作间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 致使油烟污染。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立压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 装自来水龙头、水槽、洗衣台等设施。四、园林绿化( 一)城市绿化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设计应符合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浙江省相应技术规范。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应突出 城市特色,展示城市风貌。( 二)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公园、绿地等建设布局合理, 街头园林小品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植物的观赏和功能特点, 科学配置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大力推广乡土植物,营造有台 州特色的绿化景观。( 三) 倡导拆墙透绿,积极推广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 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全面提高绿化覆盖率。( 四) 市区绿地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叶面 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死树、地皮空秃。(五)行道树应保持树形整齐、树冠均匀,无缺株死株,无 病虫害,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上无 擅自悬挂的物品。不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保障 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 园林绿地内的雕塑、小品及配套设施应定期清洁、检 查、维修,保持完好整洁; 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清澈,无杂物漂 浮。(七)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绿篱高度不影响 行车安全,无明显死株缺株现象,无积存垃圾和杂物。种植、整 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运。(八) 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 护。(九)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 关的物品。五、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 一)邮政、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电力、公交等公共设 施,应设置规范、排列有序、标识明显,并定期维护和清洁,保 持完好、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信息栏、书报电话亭、 售货亭等,应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等 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 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组合、一 杆多用。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卫生。( 三)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 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场地, 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各公共场 所应合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不得跨门经营,并保持摊点和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 四) 市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五)在公共场地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 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 场,保持环境整洁。( 六)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 共设施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 好率不低于 95%,运转正常。(七)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点) 设置应当符合标准, 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 已配建停车场( 点) 未经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八) 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携带者应采取措施, 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六、广告标志与标识( 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 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 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 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长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设置 公益性广告。户外广告和标志设施应定期修饰或清洗,保持设施安全、整 洁、完好。( 三)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并应符合国家标准。( 四)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1.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2. 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 建筑控制地带;3.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遮挡 消防救援口、室内走道排烟的;5.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的;6. 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7. 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或位 置。(五)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 告设施、标牌等,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 协调,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 六)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原则上实 行一店一招牌,规格一致,外形完好。(七) 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各类布幔、横幅、气球、 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八)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 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 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 出租车后窗、角窗除外) 。广告 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擅自在城区内利 用宣传车进行商业宣传。(九) 利用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 标志、地名牌、路名牌等设施,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设置、设 计、合理布局; 地名、路名等标牌,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规定 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符 合规定,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七、城市照明( 一)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 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 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二)市区照明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 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相关规定;2.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 光;3. 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 响。( 三) 市区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兼顾白天 的视觉美观,与建筑、广场、绿化、水域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 市区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五)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做到高效、节 能,并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六) 市区道路和公共区域装灯及亮灯率应达到 95%,出现 故障或残缺时应及时修复。八、城市水域( 一)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 漂浮物。严禁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废水和垃圾等排入城市水域。( 二)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 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三) 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船上垃圾、 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置,不得排入水域。( 四)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 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点。(五)城市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 筑物上不得晾晒、悬 挂衣物。( 六)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建筑 物、构建物及擅自堆放的堆积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色 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严禁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七)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堤 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 拆除或整修; 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堆积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拆除或 迁移。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建设工程结束时应按规定期 限清除,恢复河道通畅。(八) 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划艇。九、居住小区( 一)城市居住小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小区 容貌与周边容貌相协调,体现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二)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应 规范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小品应保持完好、整洁、 美观,无明显脱落和污迹,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三)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整洁、 卫生,无乱搭乱建、 占道设摊经营、堆放杂物等,排水沟畅通, 无堵塞,小区内禁止乱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四) 小区内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报刊亭、邮箱、阅报栏、 变电箱、通信柜、各类杆线布局合理、整洁完好。公共娱乐、健 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无积留污水、无安 全隐患。(五)小区绿地应规范管理,定期修剪、施肥,植物生长良 好,无明显病虫害,造型美观。绿化围栏应保持良好、整洁。( 六) 小区内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明显水面漂浮物、垃圾、 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七)小区内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图等应保持完好、 整洁、美观。(八) 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禁止种 植蔬菜,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 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九) 小区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 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定点投放, 日产日清;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 (桶) 、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 保持其完好、整洁,不污染周边环境。台政办发〔2018〕16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