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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7日温州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提高职工健康素养所开展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单位内部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县、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辖区内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市、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卫生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开展单位爱国卫生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有义务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卫生环境状况,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爱国卫生组织,确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符合下列基本标准:(一)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健全;(二)有完善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制度落实有记录;(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无积水,下水道通畅;(四)配备清扫保洁工具,垃圾收集采用密闭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厕所为水冲式,设施完好,壁净地洁、无粪垢或满溢,定期消毒杀虫,粪便经无害化处理;(五)室内环境整洁,地面清洁,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无明显积尘、污垢或蛛网;(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资料,宣传内容定期更新;(七)单位内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八)病媒生物防控效果符合《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要求;(九)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市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单位卫生基本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布。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开展行业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并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以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等活动,设置必要的杀灭设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各级爱卫会组织的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未评为卫生先进单位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单位。第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爱卫会办事机构、卫生主管部门等投诉举报。第十四条  单位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处理而未予处理的,各级爱卫会可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要求有关单位作出不予处理的书面说明。第十五条  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由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卫生未达标,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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