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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温州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浙政发〔2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一)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通过学习会、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县(局)级领导干部进行修班增学行政许可法。(二)2004年3月举办市级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专题学习班。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乡镇党政“一把手”轮训班增学行政许可法。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市行政学院共同组织实施。(三)配合省政府组织开展全市政府机关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全员培训”活动,主要以电视教育形式进行。由市人事局、法制办共同组织。今后,要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公务员知识更新教育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上岗培训内容。(四)分系统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由市级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学习培训工作需要,为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应用性和实效性,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行政许可法讲课团,为各地、各部门提供师资和辅导。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一)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对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以及贯彻实施准备工作进行多种方式的宣传报道。在主要报刊设立专栏,刊登专题文章,解答专题问题。由市法制办商市委宣传部部署。(二)2004年6月下旬,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周活动。由市法制办、审管办、司法局负责。(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同时在温州日报刊登。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负责。(四)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三、关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抓紧清理本级、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凡属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涉及国家和省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做好上下衔接工作,根据设定机关的清理结果相应作出取消和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清理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要于5月10日前报市审管办,由市审管办会同法制办进一步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并编制目录对外公布。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的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实际管理中认为确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说明理由,经市审管办、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立法机关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建议。(二)各级党委和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党委和部门处理。(三)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实施。(四)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主要媒体上分期公布。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编委办会同法制办、审管办落实。(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复核后,报本级政府公布。(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涉及“三定”方案调整、经费预算和拨付调整的,由各级编委办、财政局负责办理。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负责,法制办协助。(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有关地方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以上工作应当在2004年6月10日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本级政府备案,由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二)市、县政府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设: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以上工作由市审管办会同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行政机关审批项目调整后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市审管办会同监察局负责落实。(二)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机制,完善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法制办备案。(五)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市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市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本系统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九、关于有关会议和文件(一)2004年2月底前,由市政府下发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文件。(二)2004年2月下旬,市政府召开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为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三)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座谈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十、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一)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二)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四)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五)各级政府法制办、审管办要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本级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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