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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1年05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八日温州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管理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管理,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管理纳入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程序组织实施。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防雷装置时,应当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进行设计。三、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须邀请气象主管机构参加。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场所的防雷装置设计,要实施防雷设计建议制度。业主必须委托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防雷设计建议书,未取得防雷设计建议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需要变更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防雷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五、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结顶时,须由有防雷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邀请气象主管部门参加。六、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及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构成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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