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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0〕152号,温政办〔2010〕1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温州市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化民间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第三条本办法及附后的审批流程图适用于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第四条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土地出让之前,规划部门要提供出让土地周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出让地块进行评估论证,确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范围,制定出让的标准;由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园区管委会(若没有该机构的,则确定为国土资源部门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办理环评审批)、防震和涉及河道、海域、岸线等有关审批手续;由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业主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第五条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一)工业项目合并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原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不再进行单独审批。(二)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同时办结。(三)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第六条取消或限制部分前置审批。(一)取消供地审核、投资年度计划、工程报建和矿产压覆登记等审批手续(或审批的前置条件)。(二)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除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外,不要求制定水土保持方案;除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商业类项目外,不进行交通影响评估(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需做上述评估论证的,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                                 第七条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按照提速提效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清理,凡属重复提供、行政机关自身批件及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第八条创新审批方式。(一)对建筑面积少于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工业项目,由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批。(二)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如发生规模调整的(房地产项目除外),则按如下规定办理:容积率在规定调整范围内的,业主补交地价款后,直接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超过规定调整范围的,由规划部门牵头召开项目会商会,集体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三)在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可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进场开展试桩。第九条健全和完善联合审批制度。(一)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发改部门要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开展项目会商,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主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且涉及多部门的,要及时组织项目会商进行协调解决。对重大的设计变更问题,主办部门也应通过会商机制,集体作出是否予以变更或调整的意见。(二)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联审制度,凡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设计文本),参加联合审查的各有关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三)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由建设部门召集规划、消防、人防和气象等部门,对通过预审查(在联审会前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预审查)并修改后的施工图集中进行确认,并印发会议纪要。会后,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如个别还确需修改的,会议纪要必须明确修改的内容以及有关方的责任。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精神,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然后办理上述相关审批手续。(四)严肃联审会议纪律。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对于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条款。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五)积极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具体按《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另行制定)组织实施。第十条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审批部门即予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一条根据《关于在投资项目审批领域试行告知承诺制意见》(温政办〔2006〕212号),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内容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二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可先行启动。同时,审批管理机构要对其进行通报。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的时间。第十三条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意见。第十四条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五条办理前期审批的指定单位以及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业主单位,都要主动整理、搜集相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评估、检测等报告或其他文书。对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第十六条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限定项目业主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如提供的报告或其他文书内容不真实,编制的文本和设计的图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等,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第十七条严格责任追究。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一)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二)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增加审批条件或环节的。(三)对符合条件,不实行合并审批或联合审批的。(四)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五)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六)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精神办理审批事项的。第十八条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属上报国家和省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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