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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11〕29号),经研究,决定将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24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315元/人·月的要求,由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政府自行确定。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新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二○一一年四月八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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