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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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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石料资源是各类重点工程项目和城乡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材料。随着我市各类重点工程的不断推进,石料需求量急增,出现了价格上涨、供应紧张等现象,导致个别地方乱采滥挖等非法开采行为出现反弹。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保障石料供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料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采矿权设立前期工作(一)科学合理布局。要按照“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且充分考虑区域性的资源需求与有效供给的辐射半径、范围等因素,优化矿产开发空间布局。国省道、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控制新设立经营性露天矿山。大力推进并实施整体移山工程或老采石场二次开发。采矿权布局与矿产资源规划分区不符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好规划局部调整工作。(二)严格设立程序。拟设经营性采矿权须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公安、水利等涉矿部门及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联合踏勘和矿区范围划定论证;工程性采矿权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踏勘确认。联合踏勘前,乡镇(街道)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安全预评价工作。现场踏勘确认后,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立的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做好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编制、会审和报批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的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涉矿审批活动正常进行。(三)规范涉矿用地。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建设项目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需要办理征收的,按照当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进场道路、加工场地和临时堆场等用地要在采矿权设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尽量缩小用地范围。各类设施用地要避开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使用当地的预留指标先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落实复垦资金和复垦责任。(四)落实激励政策。为保障采矿权所在地村级集体合法权益,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可按县(市、区)出让采矿权净收益30—50%的标准补助给所在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并按照采矿权出让年限分年、分批到帐。同时要落实乡镇(街道)工作经费。县级财政应预留足够的资金并设立“专户”,确保采矿权设立前期勘查、评估、各类方案编制及相关政策处理顺利进行。二、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一)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各地要将拟设采矿权的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期限、拟定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等内容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基层国土资源所和采矿权所在村进行上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同时,要按规定做好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认定结果公示工作,并将采矿权出让前期的政策处理情况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严格净采矿权出让。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进场道路、加工场地、堆场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相关政策处理工作,保障竞得人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确保采矿权“公开、公平、公正”出让交易。(三)全面实施网上交易。推行采矿权出让网上交易,是进一步提高采矿权管理工作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我市所有采矿权进入网上拍卖、挂牌交易。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封闭式网上交易,杜绝围标、串标、劝退、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三、强化矿产开发监管(一)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林业、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预评价、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要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矿山企业扬尘、污水、噪音污染。督促绿色矿山的采矿权人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落实矿区道路硬化、沉淀池设置和喷淋等环保措施,减少矿山开采、破碎、装卸及运输等过程中产尘现象。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开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三)保障矿山正常开发。采矿权出让后,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协议的要求,及时完成政策处理。主动协调,抓好矿区通路、通水、通电等工作,确保采矿权及时落地。同时要妥善处置开发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及纠纷,为竞得人顺利开展矿山建设活动提供基本条件。(四)加大工程性采矿权管理。各地要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采矿权设立、登记等前期准备工作,为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同时要加强监管,规范开采行为,涉及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挖及为围涂工程、渔港建设等专供配套石料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必须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流入市场,未能履约的要追究责任,确保我市采矿权市场健康发展。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打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的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和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矿案件要提前介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侦查;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行为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经营矿产品行为的监管;电力部门要对非法采矿点依法采取断电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同时要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采矿权设立和正常开发营造良好的氛围。五、探索矿产资源储备新思路各地要根据本地区采矿权市场现状,做好各类建设项目石料需求预测和分析,积极探索采矿权储备新思路。可以采取由县级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在规划开采区提前设置并收储1—2个采矿权的方式,统一调节本地区石料市场供应,稳定石料价格,为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运行提供石料资源支撑。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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