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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22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6〕122号,温政办〔2006〕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人事局、工商局、信息办《关于加强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管理意见    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为了进一步规范网上人才中介行为,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人才中介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以及《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凡我市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信息网络机构经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按程序申领《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获得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经营许可。其所注册的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网站名称应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二、经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只能登记一个网站名称(中文),网站名称(中文)要与注册所在地相符合。所开展的业务只能以本名称运作。在从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侵犯其他已获取相应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以下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业务:(一)收集、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才提供招聘应聘服务;(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才服务业务。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发布人才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抄袭、剽窃、盗用、复制其它网站自行制作(设计)的页面和发布的人才信息。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六、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擅自开展网上人才中介业务、发布虚假人才需求信息等严重扰乱当地人才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将由当地人事、工商、信息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信息办负责解释。主题词:人事 网络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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