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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发〔2010〕3号,温政发〔201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2009年以来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定“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现将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如下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以上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二)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倍以上至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5%,个人自负7.5%。(三)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四)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负4%。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80%,退休、退职人员大病救助金支付90%。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缴费标准暂不调整。调整后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一)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原定“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现将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市区年满18周岁的非农户籍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提高到18万元(据市统计局数据,2009年上半年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14955元,全年可支配收入约3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按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计)。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二)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原定“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为50%,如把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计算在内,其实际报销比例为40%左右”,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含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调整至60%。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三)提高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原定“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和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350元,财政补助100元;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上述参保人员财政补助未达到上级要求的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现将参加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的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和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市区未满5年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缴纳33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5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10年1月5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市区未成年人(含大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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