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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州市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要求,在目录公布后15日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方案,及时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论证过程,明确指导思想、主要目标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环节的具体实施步骤、进度安排,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二、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有关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开展民意调查。四、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20〕14号)规定,统一收集管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文件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结果等结论文件材料,认真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完整性,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五、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等实际情况确需调整决策事项目录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请调整,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附件:温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pdf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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