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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若干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对象的确定(一)温政办〔2004〕54号文件所称“年满16周岁人数”、“年满60周岁人数”,年龄计算以发生征地的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参保的行政村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供由公安部门加盖印章的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二)参保的行政村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总数,以1982年统计年报数为准,由所在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三)2004年4月30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温政办〔2004〕54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参保人数,并向被征地的行政村发出参保通知。2004年4月30日后批准征地的参保人数列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分别在征地协议、补偿公告和征地补偿方案批复中载明。(四)违法占用耕地的,在依法补办手续后,方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二、关于个人专户管理和使用(一)参保行政村的村委会负责收齐各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并连同村集体承担部分一起足额缴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后,市区各社保分局方可为其建立个人专户。村集体无力缴纳的,允许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确定,利息从建立个人专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年3月31日计算一次。(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正常调整额每月按出资比例分别从个人专户、社会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专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全部由社会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专户支付,直至其本人死亡。三、关于组织实施和计算机管理(一)对于实施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的人员、编制、经费,由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方案,编制、财政部门给予研究,尽快解决。(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加快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计算机管理系统,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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