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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政发〔2012〕92号和温政办〔2012〕234号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两个文件作部分修改。一、《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温政发〔2012〕9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纳入招标并同步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现有已建成市政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管养、更新及大中修资金由市级承担。”二、《温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2〕234号)中“第二章第十三条”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修改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应根据各区(功能区)各自辖区内污水量计量为基础,部分交叉地段通过协商确定比例,核定流量,通过各自污水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排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并按市、区土地出让金分配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温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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