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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温州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在市区范围内(鹿城、龙湾、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二)参保对象:2004年1月1日起因土地征用,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土地已被征用,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男女相同)的被征地农民。(三)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1.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包括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征用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3.征用土地后又重新给予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一)缴费标准: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3档:1档为46800元,2档为41400元,3档为3600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见附表。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二)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和风险基金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用地收益和集体积累等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30%。如被征地农民参保时自行选择2档或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仍按1档缴费标准的30%承担。三、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根据缴费标准的档次,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相对应分为3个档次。2004年确定的按月享受待遇标准为:1档260元,2档230元,3档200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二)2004年1月1日起土地征用时,属劳动年龄段以上(60周岁及以上,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属于劳动年龄段内(16周岁至59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三)2003年12月31日前土地已被征用的农民,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后每年新增的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四、个人专户建立和管理(一)个人专户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劳动年龄段内的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组成;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个人专户由个人缴纳资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资金两部分组成。个人专户每年计息一次,记账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确定。(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基本生活保障集体专户,视经济能力划入一定数额的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在个人缴费设立个人专户的同时,应将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划入集体专户,以确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村级资金从集体专户及时划入个人专户。对大部分土地已被征用的行政村,在实施撤村建居时,村级集体必须优先提足已设立个人专户的参保人员和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现还未满60周岁要求参保人员的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政府出资部分划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和风险基金专户,不记入个人专户和集体专户。政府出资与保障对象参保同步实施,集体和个人不出资的,政府不予支付。(四)个人专户的转移、退出和继承:1.参保对象在市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2.参保对象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区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专户内的本息。3.参保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内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五、手续办理(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被征地农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参保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统一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三)2004年1月1日起新征地的参保对象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批复后6个月内办毕参保手续;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参保对象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毕参保手续。六、资金管理和监督(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七、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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