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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温政发〔2002〕28号文部分内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市化进程,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温政发〔2002〕28号文第一条第(五)款内容作如下修改:在市区购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或购房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且人均金额不低于7万元,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的房屋产权人,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在市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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