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台州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台政办发〔2015〕76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污染源监管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规范管理、积极引导、逐步实施的原则,建立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通过执法监管、项目审批及绿色信贷等综合措施,切实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二)基本原则。1.规范管理原则。明确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企业的范围和自行监测工作内容,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行为。2.积极引导原则。运用环境监管和经济等综合手段,鼓励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3.逐步实施原则。结合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逐步推进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自行监测工作。通过四年时间,最终形成较为完善的全市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体系。(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初步建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推进机制,完成台州市省控以上及当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到2016年底,建立较完善的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推进机制,完成市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到2018年底,建立完善的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推进机制,完成县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形成覆盖全市的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网络体系。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明确实施自行监测企业范围和监测内容。企业自行监测可采用自动监测、委托社会监测机构手工监测或两者相结合的技术手段。纳入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等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排污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监测内容按环保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及环保部门批准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二)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与各项环保监管措施有机结合。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方法及分类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三)综合运用监管手段,强势推进企业自行监测工作。1.环境执法联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超标报警与环境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有效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对重点排污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认定为超标排放,属地环境监察部门应对其立案依法查处。对自行监测考核评价结果不同等级的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考核评价结果等级高的企业,适当减少常规执法检查频次;考核评价结果等级低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名录,增加常规执法检查频次。2.排污“一证式”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排污企业排污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刷卡排污等相结合的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突出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在总量管理制度中的作用。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其自行监测数据可作为企业排污申报、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刷卡排污等总量控制的依据,不再另行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监测;考核评价等级低的企业,其监测数据不能作为相关总量控制的依据。3.监督性监测。积极探索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等涉污染源监测事权改革,推进重点排污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任务重心下移,达到切实加强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的目的。具体可以根据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等级,实施要求不同的监督性监测(国控企业除外),重点加强对考核评价等级低的企业监管,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4.建设项目审批。强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在环评审批制度中的应用。凡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且监测数据为稳定达标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实施承诺备案制;对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等级低的企业,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5.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如实公开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引导企业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电子屏等方式对公众实时发布污染物自行监测等信息。率先在市控以上企业实施电子屏,发布污染物自行监测信息,接收群众监督。6.污染整治和“三同时”验收。强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在污染整治和“三同时”验收中的应用。一是把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作为污染整治和“三同时”验收的必备条件;二是考核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其自行监测部分数据可直接作为其“三同时”验收的依据。7.环保补助、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运用环保补助、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来推进重点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对考核评价等级高的企业,不仅在环保补助上优先考虑,且作为进行绿色信贷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对考核评价等级低的企业,可按规定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建议金融、保险不予信贷支持。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考评、运用环境监管及经济等综合措施的推动机制;建立重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等制度。(三)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向重点排污企业宣传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并做好相关推进机制政策解读,切实调动重点排污企业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积极性。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