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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9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四章责任第十二条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按规定足额到位后,被收回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拖延交出所使用的海域。第十三条阻挠和破坏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从事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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