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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研和教学单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用许可等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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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2〕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台州市科研和教学单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用许可程序》、《台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许可程序》、《台州市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台州市科研和教学单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用许可程序一、办事依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2〕50号)。二、办事对象科研或教学确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三、许可条件1.申请人是科研单位或教学单位;2.确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备和管理制度。四、申报资料申办前未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的单位应先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具体办理方法请查询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jfda.gov.cn)“行政许可”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指南》。1.申请单位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资格证);2.科研教学单位购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申请表(见附件);3.所购药品详细使用计划;4.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制度;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单位介绍信。7.市局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1)申请单位采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的企业电子申报端进行电子申报,同时递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2)市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资料的,予以受理。2.审核与批准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批准的《科研教学单位购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七、审批部门和联系方法受理窗口: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窗口受理电话:0576—88203625审批部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处室: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联系人:王平、郑端钦电话:88552823、88552821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88552811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788号网址:传真:0576—88552799邮编:318000台州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用许可程序一、办事依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2〕50号)。二、办事对象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和检验单位。三、许可条件申请单位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安全储存的条件和管理制度。四、申报资料申办前未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的单位应先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具体办理方法请查询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jfda.gov.cn)“行政许可”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指南》。1.申请单位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事业法人资格证);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用申请表(见附件);3.所购药品详细使用计划;4.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制度;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6.申请单位介绍信。7.市局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1)申请单位采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的企业电子申报端进行电子申报,同时递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2)市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资料的,予以受理。2.审核与批准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批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用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七、审批部门和联系方法受理窗口: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窗口受理电话:0576—88203625审批部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处室: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联系人:王平、郑端钦电话:88552823、88552821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88552811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788号网址:传真:0576—88552799邮编:318000台州市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许可程序一、办事依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2〕50号)二、办事对象咖啡因是生产所需原料之一的非药品生产企业。三、许可条件1.申请人是非药品生产企业;2.咖啡因是生产所需原料之一;3.具有咖啡因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四、申报资料申办前未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的非药品生产企业应先办理“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具体办理方法请查询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jfda.gov.cn)“行政许可”栏《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身份识别系统办理指南》。1.咖啡因购用审批表(见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加盖企业公章的产品证明文件;4.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以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5.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注明使用、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位置);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7.市局认为其他必要的资料。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五、办事程序1.申请与受理(1)非药品生产企业采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的企业电子申报端进行电子申报,同时递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2)市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资料的,予以受理。2.审核与批准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经批准的《咖啡因购用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七、审批部门和联系方法受理窗口: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窗口受理电话:0576—88203625审批部门: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处室:药品安全监管注册处联系人:王平、郑端钦电话:88552823、88552821监督处室:纪检监察室电话:88552811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788号网址:传真:0576—88552799邮编:318000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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