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台州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监管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台州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政策文号:台水利〔2024〕5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农水)局、台州湾新区城乡发展局,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关于调整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台编〔2024〕39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4〕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分级监管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台州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省重大水利项目(以省发改委每年发布的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表为准)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亿元以上的标段和市本级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台州市水利局负责监督,工程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监督。跨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所在县(市、区)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确有特殊情况由市水利局协调明确。其余项目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二、规范招标工作程序招标人在开展招标活动前,应确保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详见附件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由台州市水利局负责监管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标工作流程,招标各阶段需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规范上传相关资料(详见附件2)。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属地相关招标工作规定。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监管,重点强化对水利行业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主体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合同订立、转包或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和履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合同重大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文件要求,及时公开合同履约情况信息。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pdf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阶段需提交资料清单.pdf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前报告表.pdf       4.招标文件关键条件设置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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