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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绍市自然资规发〔2022〕38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流程及要求应符合当地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优(简)化。(一)地籍调查及权属确定不动产登记前,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地籍调查及权属确定。调查工作应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尽量利用已有的水利工程竣工图、管保范围划界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登记范围内土地性质等情况,并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和测绘报告。(二)不动产登记申请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申请由工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经水利主管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权籍调查成果、权属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具结书(针对使用集体土地权属不全的情况)、土地确权意见书、不动产所在村和管理房张贴的公示材料等;如地上建筑物及管理用房等一并登记的,还须提交规划出具的相关认定意见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报告等;(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数据,水工建(构)筑物典型断(平)面图(竣工图),不动产测绘报告;(5)经水利部门认定的水利工程安全证明材料(竣工验收五年以内的提供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完工检查鉴定表,竣工验收五年以上的另需提供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认可的安全鉴定成果资料)。(三)不动产核准登记颁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并审查合格后,应对不动产权登记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科室出具土地确权意见书,登记机构向水利工程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应载明以下事项:(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期限等权属状况。(3)权利其他状况栏应明确能够表征水利工程主要枢纽建筑物位置、空间尺寸的特征参数。(四)相关规定水利部门和登记机构要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解决各类难点问题。1.针对1987年以前建成的水利工程所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属无来源依据或依据缺失的,可以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由相应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具结书为依据。2.针对水利工程范围内涉及林地、耕地的,有证据证明已办理农用地征用手续的,予以确权登记,在注记中记载“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或林地”;原无批文的,原则上予以退让后予以确权登记;实在无法退让的,由水利工程权利人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整后予以确权登记。3.水库、山塘等水域确权范围,原则上以水利部门提供的高校核洪水位线或防洪高水位线为确权范围。原先有相关审批材料的(包括水利主管部门按水利工程进行的审批),延用原审批材料的指界成果作为指界依据;原先无相关审批材料的,需补充指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加强工作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目标,确保辖区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应登尽登。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所管辖工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指定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水利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同时与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沟通,确保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所需的资金、技术等要素保障。(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监督及技术指导工作。对因水利工程不动产确权登记引发的相关信访问题,由水利部门牵头处理;不动产权属纠纷争议调处,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处理。(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开展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经验,示范引领,推动全市水利工程不动产登记工作。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内已申请登记但尚未办理完毕的水利工程按本意见操作。附件: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绍兴市水利工程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编辑:(不动产登记中心)
信息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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