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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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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司法局、公证处,市公证协会:现将《台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公证与司法鉴定管理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台州市司法局                 2017年8月28日   台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市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依法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证法律援助工作。台州市公证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依据本细则开展的公证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惠民便民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和符合标准的公证法律服务。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第六条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因下列事项需要办理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一)与请求国家赔偿有关事项;(二)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三)与请求发给付抚恤金、救济金有关事项;(四)与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有关事项;(五)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有关事项;(六)与因劳动合同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有关事项;(七)与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有关事项;(八)与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有关的事项;  (九)与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而主张权利的有关事项;(十)与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办理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等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第七条公民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八条下列当事人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公证事项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状况审查:(一)70岁以上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尿毒症后期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二)现役军人、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的人员。(五)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或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事项的人员。(六)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的人员。第九条下列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三)正在享受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待遇的人员;(四)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第十条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当事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只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第十一条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因办理法律援助事务需要进行相关事项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向公证机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当事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合法代理权限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符合免审查条件的除外。  (四)与申请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公证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因不了解法律援助规定而未主动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知悉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法律援助申请。遇有紧急或特殊情况,公证机构可先行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之后就受援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及免收费情况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受理当事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及时指派公证机构办理;决定不予援助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有异议的,受援人在收到《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5日内,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第十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1个工作日内指派公证员办理该公证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八条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公证机构负有下列义务:(一)依法办理受援人的请求事项;(二)为受援人的公证事项保密;(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该援助事项;(四)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和财物。第十九条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公证机构或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公证法律援助或者援助过程中丧失援助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法律援助机构并停止对其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受援人通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证法律援助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对受援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委托本市其他公证机构核实的,可以出具《法律援助协作函》,收到《法律援助协作函》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并在收到《法律援助协作函》5日内完成核实和书面反馈工作。第二十一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核实。第二十二条受援人有权了解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援助事项的公证员如果与其所承办的公证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受援人也可要求公证机构调换援助公证员。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办理援助事项公证人员消极履行义务的,可以要求其所在公证机构更换公证人员。公证机构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公证机构应在接受指派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援人出具公证书,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的,按照公证业务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法律援助事项登记簿》,载明受援人身份信息、公证事项、指派号、受案时间、办结时间、公证书编号、承办公证员、免除公证费数额、卷宗归档号等基本内容。第二十五条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公证文书等材料统一存档,并在该公证卷宗相应栏目内予以说明并记载免费的金额。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应在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15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公证文书副本、结案报告表等结案材料,办理结案手续。第二十七条公证法律援助案件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于结案手续办理后30日内支付办案补贴。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应当将承办该公证援助事项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工作成果计入个人工作绩效。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或台州市公证协会应当定期对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援助的情况进行考评。对质量优秀、服务热情、工作突出的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本细则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第三十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拒绝履行公证法律援助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上级要求和形势变化,适时对公证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调整完善。第三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公证法律援助。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    2.法律援助协作函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 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申请事项及理由概述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和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               申请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公证机构意见: □该申请事项符合公证事项办理条件       □该申请事项不符合公证事项办理条件                   (公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律援助协作函      援协字[   ]第 号发往单位:申请人/受援人:       案  由:协作事项: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法律援助协作函      援协字[   ]第 号         公证处:  本处受理的             公证法律援助一案,因                                      ,现根据《台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请贵单位协助调查下列事项,并请于    年  月  日前回复我处。1.                          2.                          3.                            请予协助。联系人: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司〔2017〕73号(援助中心)关于印发《台州市公证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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