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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违反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严肃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竞赛纪律,营造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环境,坚持管理规范、按章行事的原则,经市体育局研究,制定了《违反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温州市体育局     2016年7月29日    温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发附件违反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竞赛纪律处罚规定(试行)为保证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各项比赛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纪律的处罚规定》、省体育局《省青少年(儿童)比赛中违反竞赛纪律的处分规定》,特制本规定:一、凡在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中各代表队(团)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大会裁判员、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行为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参赛运动队通报批评、个人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停赛一至二年的处分,并处罚没赛风赛纪保证金500-2000元。(一)凡有谩骂、侮辱对方语言或干扰对手比赛的,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此外应另给予纪律处分。(二)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并责令其出场外,应给予纪律处分;场下发生上述行为的,还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相互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分;全队凡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应立即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三)运动员在资格申诉和竞赛裁判申诉中,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经劝告无效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四)隐瞒真实年龄及冒名顶替参加比赛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五)比赛中弄虚作假,搞幕后交易,为他人在体育比赛中谋利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参加该次比赛的资格,所获得的成绩无效,同时应给予纪律处分。(六)罢赛及拒绝领奖的,已获得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次比赛资格,按竞赛包干经费规定(每人拨款数)给予罚款。三、对已报名无故不参赛的处罚规定:(一)报名参加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的运动队:部分运动员无故弃权的,处罚没每单小项赛风赛纪保证金200元,累积扣罚直至扣完为止;整支运动队已报名无故不参赛的,处罚没全部赛风赛纪保证金(该赛事未缴纳的,扣除该单位下一赛事赛风赛纪保证金),并处全市通报批评。(二)代表温州市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运动队:经报名系统报名并确认后无故不参赛者,取消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本项目省级及以上赛事参赛资格;一个市运会周期内出现2次及以上已报名无故不参赛者,取消其市运会参赛资格。(三)领队、教练员无故不参加领队、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议的,处罚没赛风赛纪保证金每人每次200元。四、凡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发生的严重违反竞赛纪律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参与和幕后策划或不予以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带队资格、一至三年内不得带队参加比赛的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处禁赛四年或终身禁止参加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五、裁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执裁资格、取消该次比赛执裁资格、停止一至四年比赛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技术等级的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终身禁止执裁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一)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二)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故意偏袒、操纵比赛的。(三)裁判员接受贿赂的。六、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七、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八、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对观众有严重不礼貌行为、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应给予通报批评、个人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停赛一至二年的处分,并处罚没赛风赛纪保证金500-2000元。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处禁赛四年或终身禁止参加温州市少年儿童比赛,并报送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九、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为罢赛后,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十、使用违禁药物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已构成违法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十二、对违纪行为责任者的处分,由各赛区竞赛委员会讨论决定,书面转交所在单位备查并报温州市体育局备案。十三、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送达之时起二天内向温州市体育局或大会组委会提出申诉。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温州市体育局 201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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