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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台州市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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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我委制定了《台州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台州市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台州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15〕17号)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各科室专门人员存储。各科室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法制科室存储。第十一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第十四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第十五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第十六条 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二十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法制审核的措施。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法制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  (二)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科室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科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科室进行审核后,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进行复核。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科室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部门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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