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政策文号:衢卫发〔2024〕23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0月16日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卫健中介机构)信用建设,构建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衢营商发〔2024〕1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健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为用人单位提供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卫健中介机构信用分级管理,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衢州中介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日常监督管理的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衢州市范围从事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未承接衢州市范围内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列入信用等级评价,在县(市、区)范围内从事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测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卫健中介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卫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的建档工作。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卫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将本级行政许可审查、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业务中收集的卫健中介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如实记录归集到中介超市。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卫健中介机构从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第六条  卫健中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动态管理、协同运用的原则。第七条  卫健中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第二章  记分管理第八条 卫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根据报告编制质量、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等内容计分情况,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记分标准见附件)。第九条 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质量、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日常遵纪守法情况按一定权重赋予相应分值,分别为600分、300分、100分。第十条 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质量评分包括报告技术复核评分、管理部门评分,权重分值分别为400分、200分。(一)报告技术复核评分(400分)每个评定周期,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报告开展技术复核。技术复核范围涵盖所有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卫健中介机构,每家中介服务机构至少抽查3份检测报告(不足3份的提交全部报告)。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根据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抽查的报告进行质量复核,必要时可到服务机构和被检测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核实。(二)中介服务事项管理部门评分(200分)中介服务事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对涉及的卫健中介机构检测报告编制质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进行评价记分。每家中介服务机构至少抽查10份检测报告(不足10份的提交全部报告),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中介服务机构本周期内抽查的所有报告评价记分的加权平均值。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分由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态度等内容,对卫健中介机构按次进行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打分,分值为300分。每家中介服务机构至少抽查10份检测报告(不足10份的提交全部报告)。每个评定周期最终得分取中介服务机构本周期内所有报告评价记分的加权平均值。第十二条  卫健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一)卫健中介机构一年内被退稿5次及以上的;(二)受到中介服务事项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投诉,经调查核实中介服务机构负主要责任的;(三)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中介服务机构负主要责任的。第十三条  卫健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E级:(一)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检测资质证书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卫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每年第一季度针对上一年度中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复评。第十五条 记分结果录入前,实施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将记分结果书面通知有关卫健中介机构,如中介服务机构对记分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名向实施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实施记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如确有错误应予更正,并书面回复申请机构。如中介服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据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相关不良信息应充分调查核实,保证所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并留存相关证据。第三章  分级管理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年度记分结果对卫健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第十八条 卫健中介机构A、B、C、D、E五个等级记分分值划分如下:850分≦记分分值≦1000分,且在信用中国无严重失信记录的,评定为A级:信用风险低;800分≦记分分值<850分,且在信用中国无严重失信记录的,评定为B级:信用风险较低;750分≦记分分值<800分,且在信用中国无严重失信记录的;或记分分值≧800分,但在信用中国有1条严重失信记录的,评定为C级:信用风险中等;700分≦记分分值<750分,且在信用中国无严重失信记录的;或记分分值≧750分,但在信用中国有2条严重失信记录的,评定为D级:信用风险较高;0分≦记分分值<700分,或记分分值≧700分,但在信用中国有3条以上(含3条)严重失信记录的,评定为E级:信用风险高。第十九条  对信用管理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内按照记分结果调整管理等级。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信用管理等级对机构实行激励、惩戒措施。信用等级为A、B等级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检测质量抽检、褒扬激励等方面,可按“容缺机制”予以优先办理。(一)对A级机构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业务办理时给予简化申报材料、审批流程等便利管理措施;在政府购买中介机构社会服务时优先推荐;在日常监管中实行无事不扰或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推荐纳入联合激励对象。(二)对B级机构积极引导,建议开展自纠自查,加强内部审核和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可正常参与政府购买中介机构社会服务;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监督执法检查频次。(三)对C级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和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不推荐纳入政府购买相关重大项目中介机构社会服务对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计划,适当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四)对D级机构加强监管,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在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业务办理中依法严格审查。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购买中介机构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督执法检查频次。(五)对E级机构重点监管,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依法给予核减业务范围、限期停业整改、重新审查资质持有能力条件等管理措施。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中介机构社会服务;纳入年度监督执法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符合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依法纳入联合诚信惩戒对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服务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对卫健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信用管理等级进行分级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中介服务机构正常、合法的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卫健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职权依法查处或移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卫健中介机构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分(吊销资质除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记分,或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卫健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  将衢州市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两类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结果,作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附件:1.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质量测评表(报告技术复核)2.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质量测评表(管理部门)3.卫健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调查表4.卫健中介机构综合考评结果表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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