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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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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结合金华实际,现就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降低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非必须集中统一交易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仅提供开评标室、全程监控、光盘刻录服务的,按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价管〔2003〕45号)同时废止。附件: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金华市物价局                         2018年8月31日附件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收费标准(万元)备注200万(含)以下0.12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集中统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分档定额计收。200万-500万(含)0.4500万-1000万(含)1.51000万-2000万(含)2.52000万-5000万(含)3.55000万-5亿(含)55亿-10亿(含)710亿以上8非必须集中统一交易项目,仅提供开评标室、全程监控、光盘刻录服务的0.05按项目向代理机构定额收取。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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