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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数据共享和开放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已有的其他渠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纳入。(三)数据编目与归集。为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其中市大数据局牵头制订目录编制规范,数源单位负责编目、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四)数据共享。为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数据共享原则、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共享效力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统一归集、按需共享”“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公共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非共享类。数据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数源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五)数据开放。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明确数据开放工作原则、范围和流程以及部门职责。其中规定了“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确保安全”原则,分级、分类、安全、有序开放数据,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六)数据安全。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明确大数据、网信、公安部门以及数据提供单位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了“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单位信息系统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前需通过信息安全等保测评。(七)监督和保障。为第四十条至四十四条,主要明确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协商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数据治理等工作机制。(八)责任追究。为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主要明确公共数据违规、违法使用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九)附则。为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明确本办法参照适用范围、施行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解读单位: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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