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05〕17号,温政办〔2005〕1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和扶持行业协(商)会的发展,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协(商)会各项工作促进正常有序开展。        严格按市场化方式推进行业协(商)会发展,坚持实行“政会分开”,即行业协(商)会工作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在人、财、物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完全分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担任行业协(商)会的领导职务。        三、制定规划,优化行业协(商)会的布局和结构        行业协(商)会应参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或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的不同分类进行设立。坚持“一业一会”的原则,即不重复办会,同一行业或产品、性质或功能相近的行业协(商)会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立一个。        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市行业发展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全市行业协(商)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我市产业的发展和布局状况,通过建立健全行业协(商)会进入和退出的竞争机制,加大推进我市现有行业协(商)会结构调整、优化和提升。在产业基础较好、发展较有潜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行业或领域,引导新组建一批行业协(商)会;在优势行业与特色行业中,扶持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重点行业协(商)会;合并一批重复设立、行业或产品相同、性质和功能相似、业务交叉重复的行业协(商)会,并理顺省级、市级和县级行业协(商)会之间的关系;淘汰一批运作不规范、服务能力不高、行业代表性不强,或重复设立的行业协(商)会。        四、扩大覆盖面,提高行业协(商)会的行业代表性        要扩大行业协(商)会的覆盖面,增强协(商)会在本行业中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各行业协(商)会要鼓励本行业企业积极入会,不断提高行业企业的入会率,提高行业协(商)会的行业代表性。要打破部门隶属、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的界限发展会员,保证同行业企业平等的入会权利。要适当放宽入会标准,积极吸引相关行业和配套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其他经济组织入会。要吸收和培养一批专门人才,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WTO的保障条款,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国际间贸易纠纷等,逐步树立起行业协(商)会的权威性。        五、提高素质,加强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行业协(商)会民主化建设,行业协(商)会的筹建、领导机构的产生、重大事务的决策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行业协(商)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要严格按照行业协(商)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责。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商)会制度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帮助行业协(商)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在业务活动、党务、人事、财务和外事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推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建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商)会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长的培训,优化行业协(商)会工作人员结构,增强行业协(商)会的凝聚力。行业协(商)会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发挥行业协(商)会依法维护企业和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积极吸引经济、管理、外贸、法律等专业人才充实到行业协(商)会的队伍中来,提高行业协(商)会的素质和职业化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行业协(商)会的党组织建设,切实提高行业协(商)会的战斗力和号召力。        行业协(商)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行业协(商)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协(商)会中发挥作用。        六、完善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作用        继续完善和落实《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所赋予行业协(商)会的职能。结合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把能够由行业协(商)会行使的管理职能尽快放还给行业协(商)会;把适宜于行业协(商)会承担的行业统计、信息咨询等公共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其办理,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积极作用,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职称评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评优评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商)会的意见,也可以委托行业协(商)会起草编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        行业协(商)会要根据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行业特点,不断拓展为行业服务的内容和领域,强化协(商)会在行业品牌建设、信用建设、信息与技术交流、行业自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业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行业协(商)会要注重行业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认真做好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及时向政府反映本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同时,积极承担和完成政府所委托的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管理、规划和发展等工作。        行业协(商)会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帮助企业拓展国外市场,为企业从事外贸、投资和技术转让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参与反倾销的损害预警、前期磋商、应诉和案件跟踪等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外国行业组织的联系,相互交流信息,为外国企业来我市从事贸易、投资和技术转让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介绍合作项目和伙伴。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商)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七、加强考核,建立行业协(商)会激励机制        加快建立行业协(商)会的考核机制和评价体系,对行业协(商)会的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业务开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优选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业绩突出、具有示范性作用的行业协(商)会,并给予扶持与奖励。建立行业协(商)会的激励机制,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协(商)会给予一定的奖励。行业协(商)会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事务、创建国家级生产基地、打造行业品牌、建立“四中心二库一论坛”(行业信息中心、技术中心、质检中心、产品销售展示中心、人才库、项目库和专业论坛)、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行业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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