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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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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2日 政策文号:甬政发〔2016〕110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至少要建成1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示范区域,全市要形成一批在国内有影响的试点示范区域、示范项目。(五)严格督查考评。市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对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住建委(市创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市住建委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各地适当的资金补助。(六)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合作、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本意见自2016年12月3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日yzf110.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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