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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瑞安市、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现将《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3日温州市城镇特种用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温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特种用水的具体范围以省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准。(二)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供水企业、特种用水户及相关方,均应遵守本办法。(三)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范围内特种用水的指导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用水管理和促进等相关工作。(四)城镇供水企业做好特种用水计量收费,并开展用水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特种用水户应建立健全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五)新建、改建、扩建的特种用水项目,应配套建设、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运营的特种用水设施(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六)特种用水户具备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条件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报装贸易结算水表;不具备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的,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应在贸易结算总表后安装特种用水计量分表,分类计量计价;存在特种用水,但未独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或特种用水计量分表的,贸易结算水表从高适用水价。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依规与特种用水户及相关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属地及上级城市管理或价格主管等部门举报。(八)本办法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2021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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