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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13日 政策文号:舟工商广〔2005〕7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局、分局:    现将讨论修改后的《舟山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商广处反馈。  附件:《舟山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舟山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舟山广告信用建设,促进媒介严格自律,依法发布广告,自觉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信用,是指大众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信用评价是指对媒介不能执行前款要求的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累计扣分,综合形成广告信用指数,给予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广告信用评价对象包括:   1、市级媒介为舟山人民广播电台、舟山电视台影视频道;   2、各县(区)及普陀山辖区内的有线电视台。   第四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市级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信用评价,具体监测统计工作和技术操作由舟山市广告监测中心负责实施。其中,舟山日报、舟山晚报、舟山广播电视报、舟山电视台综合和生活频道的广告信用评价,因已纳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广告信用评价范围,根据省局要求,不再重复评价,市局做好相关监督落实工作。各县(区)、普陀山辖区的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由各县(分)局负责,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每月上报市局。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分)局的媒介广告信用评价情况进行抽查。第二章   广告信用指数    第五条 广告信用指数是指按照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依据评分标准,进行扣分后所剩分值。广告信用指数年度总分设置分为100分,按月实行扣分。   第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违法率、违法量及严重情形的违法广告。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评分标准:   (一)广告违法率指标,每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广告违法量指标,每10条次扣0.1分;   (三)出现以下严重违法情形广告,每次加扣0.3分。   1、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   2、刊登虚假广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虚构真相,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3、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   4、明显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利用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未经审核,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查和设定前置条件的广告,广告内容严重违法的;   6、出现医疗、药品、保健食品严重违法广告的。   7、对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提示、行政告诫和舟山市广告监测中心发出的广告监测通报,以及对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发出的提示、行政告诫和广告监测通报,未及时整改、停发的违法广告;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广告。第三章   激励与警示   第八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信用评价情况,通过《广告监管情况通报》予以通报和舟山工商企业信息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广告信用指数当月扣分超过1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扣分达4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其发布的典型违法案例进行通报并公示,对其内部广告审查制度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十一条   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扣分达6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行政告诫,对其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将情况向媒介上级部门通报提示。   第十二条  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扣分达8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暂停和整顿其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务,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  广告信用指数累计扣分达100分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对广告信用指数年度累计90分以上且广告经营情况良好的媒介,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推荐为"浙江省AA级广告信用单位"侯选名单,同时推荐其为省、市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第十五条  广告信用指数位于全市前、后一位的媒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年终考核将予以加分或扣分。   第十六条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有定期上报辖区有线电视台信用评价结果以及按市局要求收集、提交辖区有线电视台资料的责任,对于未能及时上报或未能按要求收集、提交资料的,年终考核将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对各县(区)辖区内有线电视台广告抽查监测的结果,不定期向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交办违法广告案件。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并反馈结果的县(分)局,年终考核将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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