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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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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建设局(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包含风险保证金,下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二、履约保证金属于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约合同义务的担保,其形式通常包括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或者现金(银行汇票、支票、现钞)等。中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一种形式提交,招标人不得拒绝。三、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四、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原件由招标人保管;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中标人应当将保证金汇至招标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五.招标人应当做好履约保证金的收还和保管工作,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挪作他用。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同比例返还,待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全额返还;采用现金形式提交的,应当返还本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六.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且履约保函(担保)原件存放在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或者履约保证金现金存放在市招标办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招标人可凭《补充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2),将履约保函(担保)原件或者履约保证金现金转由招标人保管。附件:1.补充协议书2.履约保证金自行保管申请单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月6日台建〔2017〕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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