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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处置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有关事业单位,瓯海区房管局,鹿城、龙湾分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温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87号)的精神与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7日专题协调会议研究的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国有直管公房租赁问题,提出如下处置意见:一、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方案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应在改制工作终结前向房管部门办理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的解除手续。二、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方案经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在改制工作终结后未向房管部门办理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解除手续的,房管部门可以单方解除已改制事业单位原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三、改制事业单位退还的国有直管公房应作如下处置:(一)国有直管非住宅由房管部门实行市场公开招租。改制后重组的企业需要租赁该公房的,经改制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用。(二)国有直管住宅缘由改制单位作集体宿舍的,改制后重组企业需要租赁该公房的,按市场租金价格租用。若不按市场租金价格租用,由房管部门收回统一安排。国有直管住宅已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由承租单位分配给内部职工家庭租住的,由房管部门按房改租金标准继续出租给该职工家庭居住;1998年12月31日之后由单位分配给内部职工家庭租住且需要继续租住的,由房管部门按市场租金价格给予租住。特此通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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